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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以下簡稱電子學籍),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跡枝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管理,紙質巖拍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粗州羨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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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
學生信息是針對山東省學校人事處的大量業嘩襪顫務處理工作而開發的管理,是典型的管理信息。它是一個教育單位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內容對于學校的決策者和管理者來說都至關重要,它能夠為用戶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詢手段。能有效的幫助學校和老師掌握學生的情況,為學生提供成績跟課程方面的查詢。在人工進行學生信息管理,存在著較多的缺點,如:效率低,時間一長將產生大量的文件和數據,不便于查找,維護等。這些情況,令學校管理者對學生的信息管理帶好絕來了很大困難,嚴重影響了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使用計算機對學生信息進行現代化管理,具有許多的優點。例如:檢索迅速、查找方便、易修改、可靠性高、存儲量大、數據處理快捷、保密性好、壽命長、成本亂敗低、便于打印等。這些優點能夠極大地提高學生信息管理的效率,也是學校的科學化、正規化管理。用計算機制作的學生信息還可以通過功能強大的Internet網及時的向學生的家長傳遞該生在校的最新成績,有助于學校與家長的信息互動,為更好地把握學校的教育方針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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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于2012年秋季學期實現全國聯網并試運行。該將為每名中小學生建立全國唯一的、跟隨一生的學籍編號,從小學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繼續教育,并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學生轉學、升學等動態跟蹤管理,對解決農村“控輟保學”、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野行留守學生等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提供有力支撐。